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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2

1、国家制度

  1. 国体
    • 人民民主专政: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国际恐怖主义势力。
  1. 政党制度和政协制度
    1. 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 中国政协: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协制度。
  2. 政体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普遍性选择
    1. 中国公民
    2. 年满18周岁
    3. 未被剥夺政治权力
  2. 平等原则
    1.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2.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同票同权。2010年3月选举法修正案修改内容。
  3.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选择
    1. 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
    2.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取全体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
  4. 秘密投票原则

    1. 无记名投票
    2.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3. 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普遍平等与秘密,公民十八有权力

      直选间选县为界,城乡同票一比一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1.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 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3. 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自治机关
    1. 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常委会
    2. 政府

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检查院不是自治机关。

4、民族特色

  1.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 《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 民族立法权
    2. 变通执法权
    3. 财政经济自主权
    4. 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 组织公安部队权—-需要国务院批准。
    6. 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5、特别行政区制度—-无国防权和外交权

  1. 全国人大

    1.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法的具有法律解释权

    1.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2.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认为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3.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人大设区定制度,制修基法它专属,常委释法加审查。

  3. 国务院

    1.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 管理特区的防务
    3.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4.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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